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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7 03:11:49【3409754】
大移民局资料显示,高山、李东哲兄弟在2004年12月31日入境加拿大。当时高山已经通过其妻子李雪为主申请人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住权。而李东哲兄弟则是持旅游签证入境,入境时获准在加拿大逗留6个月,至2005年6月期满。事实上,高山、李东哲很早就开始涉足温哥华。加拿大移民部的资料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7月间,李东哲曾获发9次赴加旅游签证。资料同时显示,李东哲在2002年即有资金进入加拿大。2002年9月,以219万加元购入4套公寓,名字分别为李东哲、李东虎、李东哲的妻子及高山的妻子李雪,该公寓是温哥华商业中心的高级住宅公寓。周围商厦林立,面向风景优美的港湾。距离经常举行大型活动的温哥华会议展览中心只有两个街口。同时,李东哲还曾在温哥华购买过一幢价值300万加元的物业。加拿大方面有资料显示,李氏兄弟前后至少将3亿6000万人民币转移到加拿大。奢侈的物业房产、巨额资金,一幅美好的生活画卷似乎在高山和李氏兄弟面前铺陈开来。然而,这美好生活尚未开始就戛然而止。一位曾参加过李东哲非法逗留庭审的加拿大媒体人称,最初到加拿大时,李东哲每天都会打1至2次电话给张晓光,等候消息及观察事态发展。不久,张晓光被捕,公司被查封,李东哲兄弟一行被公安部通缉。李东哲兄弟就开始变卖其名下所有物业和豪华车辆,并关闭银行账户。到2005年底,在李东哲兄弟的名下,已没有任何银行账户和物业。与赖昌星一样,李东哲在加拿大生活期间,有一件事是始终无法回避的,那就是无休无止的打官司。2006年11月17日,加拿大有关当局以逾期居留违反移民法为名,签发对李氏兄弟的逮捕令,并于2007年2月23日将其二人在温哥华市中心的喜来登酒店进行逮捕。《环球华报》报道了当时李东哲兄弟被捕的细节,“2007年2月18日至19日间,有人目睹李氏兄弟与一个身份不明人士出现在温哥华市中心的喜来登酒店,当时,这位陌生人将房间钥匙交给李氏兄弟,两人并没在酒店登记。2月20日,温哥华市警与李东哲所住的房间联系,并用中文多次要求开门,但房里的李东哲兄弟拒绝开门。于是市警申请搜查令,在2月23日采用强行手段进入酒店房间,对李氏两人进行逮捕。”随后,李东哲兄弟开始进入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据长期关注高山、李东哲案的加拿大专栏作家李牧说,高山、李东哲和赖昌星滞留在加拿大的模式一致,即合法入境,非法滞留。虽然加拿大对非法滞留会采取驱逐出境措施,但当事人有资格聘请律师提出诉讼。李牧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加拿大法律的特点是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并且对于在加拿大主权范围内的人都要给予最公正的待遇。李牧说,“但这个公正完全是自说自话:首先法官得搞清楚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按部就班经年累月。然而这才是第一步。”于是李东哲兄弟和赖昌星一样,利用加拿大刻板却又宽容的司法审核程序,巧妙地进入了评估—上诉—再评估—再上诉的循环,创造了长期滞留加拿大的空间。在加拿大的一位知情人士说,李氏兄弟最初错失了难民申请,虽然俩人曾3次表达要提出难民申请的强烈意愿,但移民局均未受理,且被告知由于驱逐令已签发,依法不能提出难民申请,直接将他们列为无法申请难民者。上述知情人士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两人被拘留的地方,管制非常严格,连打电话到外界,搜集有利证据都很困难。困顿他国很少有人知悉被捕前李东哲兄弟在加拿大的生活细节。从加拿大公开的资料显示,自从2007年2月开始,两人就基本失去了自由,李东哲兄弟虽然几次申请保释,但加拿大移民局怀疑李氏兄弟若被保释后,如被裁定遣返,他们有可能不如期报到。因此驳回保释申请,两人一直处在拘留状态中。虽然两人在2008年9月,曾获有条件释放,但移民局随即上诉。李东哲兄弟不得已继续拘留。在持续不断的庭审聆讯状态中,李东哲兄弟在加拿大被连续拘留了两年。2009年6月联邦法庭裁决,移民部官员不适当行使权力,未经风险评估,便拒绝李东哲、李东虎两人的难民申请,以及准备在2007年遣返两人,有违公平聆讯原则,要求移民部重新考虑个案。直到2009年7月,李氏兄弟的律师坎农表示,联邦移民部不能够无限期把两人拘留,也不能够因为他们有潜逃的风险,而罔顾两人的人权。两人才获得“有条件获释”。这一次的“有条件释放”,条件极为苛刻。移民部及难民服务局文件显示,李东哲及李东虎兄弟获释后的住处,必须获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书面批准,由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人员全天候监控。每周只有4小时外出时间,并且在规定范围内两人活动。两人需24小时佩戴“电子脚铐”该电子脚铐具全球定位追踪系统,为此两人还需支付每年1.05万加元的费用。同时还要求李东哲不得接触一位称为何柏洪(Ho, Pak Hung,译音)的男子。据加拿大一位关注高山、李东哲案的记者称,在2007年的庭审中,李东哲曾自述说他将所有资金转给一位自称何姓男子,并由何氏负责他的生活费用。在一次庭审中,加警方的证据曾特别指出,李兄弟两人曾先后使用至少十个假名字。这足以看出李东哲兄弟在加拿大生活的尴尬。与李东哲同时潜逃加拿大的同案嫌疑犯高山虽然因曾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但他的境遇也没有比李东哲好过多少。公安部向加方列出申请遣返经济犯罪人员的名单中,高山名列第五。而加拿大边境局和皇家骑警也于2007年2月16日以四项理由拘留了高山夫妇,这四项理由分别是高山的移民申请表职业资料填报不实;涉嫌持有犯罪所得资产;涉嫌中国国内案件遭中国通缉,以及涉嫌在加国从事洗钱活动等。并且在2008年9月,移民部以高山在申请移民时隐瞒真实职业为由,取消了高山已到手的永久居民身份。李东哲的投案自首究竟是官司不断,还是走投无路,人们不得而知。据新华社1月31日的报道称,“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李东哲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其实早些时间,邓心志、赖昌星等人的成功遣返早已揭示了李东哲的最终结局。长期居住在加拿大专栏作家李牧认为,“加拿大驱逐赖昌星回国,极大地促动了李东哲回国自首,这甚至是决定性因素。”24小时戴着“电子脚铐”的李东哲又如何能自行回国自首?这成为新的谜团。曾代表赖昌星与加国政府打官司的加拿大律师马塔斯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李东哲两兄弟的案件仍在加国司法程序中,他们须佩戴一种具全球定位追踪系统(GPS)的脚镣,接受监控。也就是说,若加国官方机构事先不获知晓或诸如CBSA这样的机构没有同意认可,想必李东哲无法自行返回中国自首。一位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李东哲在加拿大后期生活困窘,曾多次向国内的朋友申请过经济援助,但一直未果。李东哲回国自首一周后,加拿大总理哈珀即展开了历时5天的正式访华。在此期间,中加双方宣布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并签署了有关合作文件,其中特别提到:“双方重申愿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在打击跨国犯罪和遣返逃犯方面加强合作,扩大司法和执法合作,同意启动中加分享犯罪所得协定谈判。”随着中加双方的司法合作不断加强,由法律程序而留给犯罪嫌疑人的“潜逃滞留”空间,已经越来越小。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2012年春节刚过,辰能公司前董事长贾哲被有关部门带走,而辰能公司是目前黑龙江省内最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也是中行高山案中宣布有3.2亿资金失窃的客户。上述知情人士表示,随着中行巨额资金失窃案中的谜团逐渐揭开,不排除将有更多暂时逃脱的嫌犯落入法网。(本刊记者/杨迪)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李东哲潜逃加拿大7年后回国自首(中国新闻周刊) 2月20日,武陟县土肥站工作人员在登记土样采集样本。 时下正是春耕繁忙时节,河南省武陟县农业局土肥站的工作人员下到田间地头,指导农民测土配方施肥。他们对不同地块土壤取样化验,根据土壤含肥量和不同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各种元素的肥量,指导农民合理用肥,以达到增产增效的目的。(新华社 朱祥 摄) (新华社 朱祥) 也门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在首都萨那的投票站准备选票。中新网2月21日电 综合报道,也门21日将举行总统选举,民众将投票选出萨利赫的继任者。副总统哈迪是此次选举的唯一候选人。也门总统萨利赫去年11月时签署了海合会旨在化解也门危机的调解协议,将权力移交副总统哈迪,并获得豁免权。在新总统选举产生之前,萨利赫担任也门名誉总统。尽管哈迪为总统选举的唯一候选人,他依然坚持选举按程序举行,以使自己的总统席位名正言顺。在也门街头,哈迪的海报逐渐取代了萨利赫的头像,海报上被打上了“新也门的新总统”的宣传口号。不过,部分曾参与反(萨利赫)政府抗议活动的人士表示,他们对此次选举并不十分热衷。有人称,对他来说,选举应该意味着有多位候选人参加。作为萨利赫的继任者,哈迪面临团结全国、推动变革等艰难挑战。许多也门人担心,如果哈迪不能调和各派利益,萨利赫留下的权力真空可能导致国家陷入内战。许多也门人把哈迪视为“看守者”、而非经验老到的领袖。舆论认为,如果他无法阻止军队内部利益冲突失控,那些“试图利用政治真空的人”会让国家四分五裂。联合国也门问题特使贾迈勒·本·奥马尔18日在萨那呼吁也门各政治派别摒弃成见,在总统选举中支持现任副总统哈迪,推动举行全国对话。 重新播放|转播到微博分享到空间大家都在看 人民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李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今日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指出,高级别公职人员对“裸官”更宽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此调研报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赴23个省市,历时1年多完成,分别有1400余名公职人员、1500余名公众配合问卷调查。【公职人员】级别高低对“裸官”态度存异调研报告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公职人员中,省部级15人,地厅级/司局级58人,县处级290人,科级605人,科级以下463人。在“公职人员配偶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这一问题上,调查结果显示,在“可以拥有”、“司局级以上不得拥有”、“县处级以上不得拥有”、“所有公职人员都不得拥有”以及“不清楚”等选项中,有38.9%的人选择“可以拥有”,占比最高。其中,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公职人员中有33.3%,司局级有41.4%,县处级有38.6%,科级有42.0%,科级以下有33.7%的人选择此项。此外,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了“不清楚”。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对其子女是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回答与前一问题的答案相似。选择“可以拥有”的比例最高,达46.7%。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有超过半数(分别为53.3%、53.4%、51.7%),科级有近半数(49.6%)的公职人员选择此项。此外,仍有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不清楚”。【公众】文化程度越高越反对“裸官”调研报告分析了不同文化程度的公众对预防腐败问题的认知程度。结果显示,认为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33.9%,高中34.1%,大学专科44.2%,大学本科42.8%,研究生及以上52%。从这一组数值来看,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认同不作限制的比例。调研结果还显示,认为应当限制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25.8%,高中32.9%,大学专科40.8%,大学本科35.9%,研究生及以上46.9%。同样,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不作限制的比例。分析指出,在公职人员子女能否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问题上,相对于配偶问题,公众更宽容一些。【调研报告】“裸官”治理是反腐措施中的软肋“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调研报告认为,“裸官”之所以盛行,首先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裸官”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无论是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近1/3的人对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认识不清。调研报告分析称,我国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不少,但缺乏法律权威性。大多数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都是党的文件或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对党员有约束力,但毕竟不是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规定之间还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如有的规定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规定则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但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有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其法律位阶太低,权威有限。而且,现行制度制裁乏力。相关制度都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如实申报,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但这些处罚规定几乎都无法与相关法规衔接,大多只是一种警示性宣告。调研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关于“裸官”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报告配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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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今日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指出,高级别公职人员对“裸官”更宽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此调研报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赴23个省市,历时1年多完成,分别有1400余名公职人员、1500余名公众配合问卷调查。【公职人员】级别高低对“裸官”态度存异调研报告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公职人员中,省部级15人,地厅级/司局级58人,县处级290人,科级605人,科级以下463人。在“公职人员配偶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这一问题上,调查结果显示,在“可以拥有”、“司局级以上不得拥有”、“县处级以上不得拥有”、“所有公职人员都不得拥有”以及“不清楚”等选项中,有38.9%的人选择“可以拥有”,占比最高。其中,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公职人员中有33.3%,司局级有41.4%,县处级有38.6%,科级有42.0%,科级以下有33.7%的人选择此项。此外,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了“不清楚”。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对其子女是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回答与前一问题的答案相似。选择“可以拥有”的比例最高,达46.7%。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有超过半数(分别为53.3%、53.4%、51.7%),科级有近半数(49.6%)的公职人员选择此项。此外,仍有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不清楚”。【公众】文化程度越高越反对“裸官”调研报告分析了不同文化程度的公众对预防腐败问题的认知程度。结果显示,认为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33.9%,高中34.1%,大学专科44.2%,大学本科42.8%,研究生及以上52%。从这一组数值来看,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认同不作限制的比例。调研结果还显示,认为应当限制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25.8%,高中32.9%,大学专科40.8%,大学本科35.9%,研究生及以上46.9%。同样,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不作限制的比例。分析指出,在公职人员子女能否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问题上,相对于配偶问题,公众更宽容一些。【调研报告】“裸官”治理是反腐措施中的软肋“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调研报告认为,“裸官”之所以盛行,首先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裸官”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无论是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近1/3的人对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认识不清。调研报告分析称,我国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不少,但缺乏法律权威性。大多数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都是党的文件或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对党员有约束力,但毕竟不是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规定之间还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如有的规定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规定则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但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有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其法律位阶太低,权威有限。而且,现行制度制裁乏力。相关制度都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如实申报,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但这些处罚规定几乎都无法与相关法规衔接,大多只是一种警示性宣告。调研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关于“裸官”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报告配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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